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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仲裁

发布时间:2023-08-24 点击量:

马来西亚的仲裁由 马来西亚仲裁法 2005 (“仲裁法”)(法案 646). 《仲裁法》是基于《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现代仲裁法, 生效于 15 游行 2006, 废除仲裁法 1952 (法案 93) 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85 (法案 320). 自此以来,《仲裁法》进行了数次修订 2005, 第一次 2011 和两次 2018. 这与马来西亚政府最近将马来西亚确立为全球仲裁中心的努力是一致的, 调解, 裁决和其他ADR程序.

早期对《仲裁法》进行第一轮修正的目的 2018 被重命名为吉隆坡区域区域仲裁中心 (“吉隆坡国际机场“) 到亚洲国际仲裁中心 (“美国航空工业协会“), 这进一步帮助马来西亚成为国际仲裁的全球枢纽. 第二轮修正案, 以后在 2018, 使马来西亚的仲裁法与《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最新修正案保持一致.

马来西亚仲裁

 

仲裁协议在第 9 仲裁法”中的“当事人同意就特定法律关系将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所有或某些争端提交仲裁, 不论是否签约”. 部分 9 进一步规定了有关仲裁协议形式的要求:

    • 仲裁协议可以采用仲裁条款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单独协议的形式;
    • 如果仲裁协议包含在其中,则该协议为书面形式 (一种) 双方签署的文件; 或在 (b) 换文, 电传, 提供协议记录的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 要么 (C) 交换主张和抗辩声明,其中协议的存在被一方指控,而另一方未拒绝.

部分 4 仲裁法》进一步规定,所有不违反马来西亚公共政策的争议均应视为可仲裁的. 根据马来西亚法律,争议的可仲裁性没有其他条件.

《仲裁法》管辖国内和国际仲裁. 下节 2 该法案, “国际的仲裁定义为:

(一种) 仲裁协议的当事方之一, 达成该协议时, 在马来西亚以外的任何州都有营业地;

(b) 以下情况之一位于除马来西亚以外的任何其他当事国的营业地:

(一世) 仲裁地,如果在, 或根据, 仲裁协议;

(ii) 任何要履行任何商业关系或其他关系义务的大部分的地方,或与争端的主题最密切相关的地方; 要么

(C) 当事人明确同意,仲裁协议的标的涉及多个国家.

国内仲裁是指所有非国际性的仲裁. 第三部分 (栏目 40 至 46) 《仲裁法》管辖国内仲裁, 除非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

《仲裁法》对任命仲裁员没有任何限制, 规定任何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均可担任仲裁员, 包括代理或在职法官 (与某些司法管辖区不同). 担任仲裁员没有其他强制性资格.

当事人也可以自由决定仲裁员的人数. 如果是当事方’ 不同意仲裁员人数, 国际仲裁的默认值为三名仲裁员, 而在国内仲裁的情况下, 默认是一个仲裁员. 当事人也可以自由地约定任命仲裁员的程序; 如果他们不这样做, 默认规则是,每一方均应指定一名仲裁员,而两名指定的仲裁员应指定首席仲裁员, 如本节所述 13 仲裁法.

部分 14(3) 仲裁法》列出了挑战仲裁员的理由, 规定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对仲裁员提出异议: (一种) 这种情况引起了对该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的合理怀疑; 要么 (b) 仲裁员不具备当事人约定的资格. 然而, 如果当事方在任命仲裁员之前知道发生此类质疑的理由, 这样的挑战是不允许的.

本节将详细说明质疑仲裁员的程序。 15 仲裁法, 指出可能会在内部提出挑战 15 当事各方了解仲裁庭的组成或本节中列出的原因之日 14(3). 如果在法庭上提出的质疑没有成功, 具挑战性的一方仍可在其内向高等法院提交申请 30 收到拒绝挑战的决定的天数 (部分 15(3)).

胜任能力 教义, 这意味着仲裁庭有权裁决自己的管辖权, 在马来西亚同样适用. 部分 18(1) 《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可以对自己的管辖权作出裁决, 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的任何反对. 马来西亚法院已在许多案件中采用了这一原则. 最近的例子包括 TNB燃料服务私人有限公司v中国煤炭集团公司 [2013] 1 神经网络 288 和 Chut Nyak Isham bin Nyak Ariff诉马来西亚科技发展公司私人有限公司 & 奥尔斯 (([2009] 9 J 32).

马来西亚的仲裁庭也有权下令采取临时措施. 部分 19(1) 《仲裁法》规定,当事一方可以申请以下命令之一:

(一种) 成本保证;

(b) 发现文件和讯问;

(C) 誓章作供;

(d) 保存, 临时保管或出售作为争议标的物的任何财产.

对《仲裁法》的修正案 2018 稍作修改 19(1), 使之与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最新变化保持一致, 现在也允许 单方面 要求临时救济, 无需通知另一方.

《仲裁法》赋予马来西亚法院授予临时救济的权力, 以及, 如本节所述 11 仲裁法, 声明一方可以, 在仲裁程序之前和之中, 向高等法院申请本节所列的任何临时措施 11(1)(一种)-(H). 如高等法院裁定 Cobrain Holding Sdn Bhd诉GDP特殊项目 [2010] 1 神经网络 1834, 双方协议不得排除这些权力.

马来西亚一直是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纽约公约”) 以来 1968 但已根据第一条声明该公约适用, 在互惠的基础上, 仅适用于在缔约国作出的裁决以及根据马来西亚法律被视为具有商业性质的争议.

本章对仲裁裁决的执行进行了编纂 8 仲裁法. 裁决可强制执行, 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由仲裁员签署 (如果是一名仲裁员), 如果是仲裁庭, 多数. 该奖项必须说明原因, 必须注明日期,并且必须标明仲裁地点. 部分 38 仲裁法》列出了认可和执行裁决的程序, 而科 39 处理可能拒绝承认或执行的理由, 与《纽约公约》第五条基本相同:

    • 仲裁协议当事方无能力;
    • 仲裁协议无效;
    • 没有就任命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给予适当通知, 否则,一方无法提出该方的案件;
    • 该裁决处理的争议不属于提交仲裁的范围或不属于提交仲裁的条款;
    • 该裁决包含对超出仲裁范围之外的事项的决定;
    •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各方的协议不一致, 除非该协议与该法的规定相抵触,否则双方均不得贬损, 要么, 未能达成协议, 不符合该法案;
    • 该裁决尚未对当事方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所在国家/地区的法院撤销或中止。, 或根据, 该奖项被授予.

部分 4(1) 仲裁法》进一步规定,可以撤销该裁决, 或承认被拒绝, 如果裁决与马来西亚的公共政策相抵触,或者根据马来西亚法律,仲裁主题不可仲裁.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吉隆坡国际机场”) 最初是在 1978 亚非法律咨询组织. 在 2018, 对《仲裁法》进行了修改,以促进将名称从KLRCA更改为 亚洲国际仲裁中心 (“美国航空工业协会”), 与马来西亚政府使吉隆坡成为国际仲裁中心的努力保持一致. “品牌重塑进入AIAC的KLRCA案已经引发了大量新案件 (看到 CIPAA统计报告 2018).AIAC规则, 一套现代的仲裁规则, 主要基于《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在修订 2018. 最重大的变化包括有关合并程序的规定, 裁决的技术审查和加入第三方的可能性. 此外, AIAC还规定 AIAC快速通道仲裁规则, 时间限制明显缩短, 如果双方同意,则可能适用.

马来西亚已加入 71 双边投资条约 (“双边投资条约”), 除其他外, 与英国, 德国, 意大利, 法国, 其他一些欧洲国家, 以及大多数邻国,例如中国, 印度尼西亚, 韩国和越南, 其中有 54 保持效力. 贸发会议的网址提供了所有BIT的完整列表。 投资政策中心网站. 马来西亚还是许多具有投资条约规定的多边协定的缔约国, 如那个 东盟投资协议, 的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 (“TTP”), 尚未生效, 的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全面进步协议 (“中华映管“) 以及其他一些区域协议 (完整列表可在UNCTRAD的网站上找到 投资政策中心).

马来西亚进一步加入了许多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 例如: 澳大利亚-马来西亚自由贸易协定 (2012), 印马自由贸易协定 (2011), 智利-马来西亚自由贸易协定 (2010) 以及《马新自由贸易协定》 (2009).

马来西亚一直是 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 (“ICSID公约”) 以来 1966.

外国投资者针对马来西亚提出的至少三起已知的ICSID仲裁. 一案解决 (菲利普·格鲁斯林v. 马来西亚 (ICSID案号. ARB / 94/1), 由于未支付费用预付款而中止了第二起案件 (菲利普·格鲁斯林v. 马来西亚 (ICSID案号. ARB / 99/3).

第三例是 马来西亚历史风云, 软件定义网络, 乙肝病毒. 马来西亚 (ICSID案号. ARB / 05/10), 然而, 索赔被驳回 2009.

也有报道说, 在 2017, 已向东盟管辖的马来西亚发送了争议通知 1987 协议, 然而, 双方设法解决了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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