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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发布时间:2023-08-02 点击量: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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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 1.建筑总面积小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小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小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单体建筑面积小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 【 备注】 1.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另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办理消防备案事项的通知》(穗建消防〔2020〕221号)的相关规定,不在本指南受理范围之内。(注: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项目是指目是指:私(民)营、外商 和港澳台企业投资或投资占主导的,宗地内单体建筑面积小于25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下,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新建普通仓库和厂房,且不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 2.建筑内部场所装修工程不属于《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类型的,不论所在建筑主体是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均不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仅需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